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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相信我~~~
2004-02-22
在老婆的版子里胡说八道一同,觉得还有点歪理,就拷过来放里面,博诸公一叹~~
也许是因为搞法律的,我工作里的一切语言都是陈述句且容不得任何形容词。女朋友总暗示说我没情趣,我冤啊~~要知道当年我可是同学里最会浪漫的人啊~~
记得当年大二某日,问某同学关于某老师何在,同学答不知,我曰“你最后一次见到他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全班哗然~~我把法律的思维正式带入了生活~~
离法律越来越近,失望越来越多~~
西方法律认为人的权利生而有之,称之为自然学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认为那是歪理邪说,充满了虚伪和欺骗性,故强调人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于是:
任何人的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
在我国,任何人都是有身份区别的(如户口二元制的农民和工人)
于是,不同身份的人法律被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不对等的,也可以称之为不平等或不公平
这是我对最基本的劳动人民所享有的权利的一点认识
而同等群体里的权利又是有所差别
比如宪法说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而只只说公民财产不可侵犯~~
依照法理侵犯神圣的比侵犯“不神圣”的刑罚要严重的吧?
可是,刑法规定了侵犯“不神圣的”公民财产要500-1000就要判刑,
侵犯了神圣的国家财产达5000元才开始可以判刑,一般5000元尽量处分而不是处罚,要10000元才开始考虑。
同样是侵犯财产罪,这背后有何区别?
我告诉你,侵犯神圣的财产的人通常是国家公职人员,也就是有身份的人
而侵犯公民财产的人通常也只有平头百姓甚至是弱势群体
而法律是由有身份的人制定的,不是老百姓
所以,有身份的人可以在国家最严厉的刑法上依然有其不同于百姓的特权,那么,其他法律我也就不罗嗦啦~~
有人告诉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就如说,如果我没有北京暂住证就要被抓到昌平去挖沙子~~
那么就是说我作为一个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停留在中国的土地上是非法的~~
我和国际难民的区别就在于我有伟大的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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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止而未清算,股东即为诉讼主体
2004-02-21
企业终止而未清算,股东即为诉讼主体
摘 要: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常遇到已经歇业、撤消、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如何确定案件当事人呢?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即为诉讼主体,本案中的全体股东应为诉讼主体。
案 情
原告:北京兴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外大街 15号,法定代表人马三斗,总经理。
被告:李伟,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王铁,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高克,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郭华,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
1995年10月,北京市华伟装饰装潢工程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20万元,该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四被告出资组建,郭华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5年12月,该公司承包了阜石路小学教学楼工程。兴发公司所属的一工程队为该工程施工。华伟装饰装潢工程公司欠兴发公司工程款60万元。由于华伟装饰装潢工程公司未参加年检,1998年11月18日被西城工商分局吊销营业执照。1998年11月25日,原告起诉,要求华伟公司的四名股东给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费。
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仅依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现兴发公司不能证明四被告有抽逃资金的行为。故要求被告以股东身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北京兴发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华伟装饰装潢公司未进行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是有过错,故该公司之股东应对此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原判失妥,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兴发建筑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费。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已经歇业、撤销或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案件当事人呢?
评 析
首先,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都属于企业法人终止的情况。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的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按照法人理论,在清算期间内,法人资格视为存续,性质属于清算法人。对于该负有清算企业之责的主体(简称清算主体)应当列为涉诉法人的诉讼主体。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综上所述,企业因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后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应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均可以起诉应诉。
华伟装饰装潢公司未进行年检而被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的四位股东未进行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故本案中华伟公司的四位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作为被告是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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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钟法哲学
2004-02-21
五分钟法哲学
[德]拉德布鲁赫
舒国滢 译
第一分钟
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对法律职业人来说,法律就是法律。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利中止服从;但自从大约一百年前最后一批自然法学者从法学家群体中消逝以来,法律职业人就再也认识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法律之有效,只因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力来贯彻执行的话,它就是法律。
对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观点(我们称之为实证主义学说),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横、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它们最终把法与强权等同起来: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
第二分钟
有人想以下一句话来补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话:凡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
这意谓着:任性、背约、违法,只要对人民有利,就是法。这实际上是说:掌握国家权力者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独裁者每一次的突发奇想和喜怒无常的脾性,没有法律和判决的惩罚,对病弱者的非法谋杀,如此等等都是法。还可能意味着:统治者的自私自利被当作为公共利益看待。故此,将法与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并论,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Unrechtsstaat)。
不,不是必须声称,所有对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宁相反:仅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第三分钟
法意图趋向正义。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
如果谋杀政治对手的行为被推崇,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以相同的行为对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处以最残忍、最羞辱的刑罚时,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正义,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权,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对此就不承担服从的义务,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第四分钟
的确,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标。的确,法律,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的确,人的不完善性不会总能将法的三种价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义和谐地统一起来。故此,人们只能权衡:要么为了法的安定性而宣扬恶的法律、有害的法律或不公正的法律有效,要么因为法的不公正性或危害公共性而否认其有效。必须给整个民族和法学家的意识本身深深打上这样的烙印:可能有些法律,其不公正性、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的效力,它们的法的本性必须被否定。
第五分钟
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一项法律,若与它们相矛盾,就变得无效。人们将这些基本原则称为自然法或理性法。确实它们在具体方面还包含若干疑点,但几个世纪的努力已经塑造出了这样一个稳固的实体,而且广泛协调地融于所谓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之中。至于说它们的某些方面,也还只能由于有心里的疑问而保持怀疑。
在宗教信仰语言里,相同的思想以圣经的两句话写下来。其中一句写着:应当顺从掌握你们权柄的人。另一句写着: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这不只是一个虔诚的愿望,而且也是一个有效的法的规则。不过,这两个圣经语句之间的紧张关系(张力)
不能通过第三句话来化解,比方说通过箴言"恺撒的事当归给恺撒,神的事当归给神"来化解,--因为这句箴言使人对(神俗)界限表示怀疑。更确切地说:应该诉诸上帝的声音来解决,而上帝声音只是面对特殊的情况在个人良心里向人宣示。
(译自拉德布鲁赫:《法哲学》, 斯图加特K.F.Koehler出版社,1950年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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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坐坐~~~
2004-02-21
在以后的时间里,我将会把曾经和正在做的案件,以及对一些焦点案件的法律分析写在这里,希望大家一起分享 -
开始
2004-02-21
又开始写日记啦,又是一段辛酸史,大家将看到一个生活在伟大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一位小律师的心路历程.
99年开始做法律,至今仍在律师界的边缘徘徊,因为我是外地执照,外地律师在上海,白天是公司法务,只有暗夜里穿上律师袍在家炒菜的时候才是律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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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老婆惹的祸~~~~
2004-02-21
非的要我上这个东西上写什么东西~~
比写起诉状还累~~~
唉~~







